作者:秦元明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出版:《人民司法》2012年第12期 页数:3页  (PDF与DOC格式可能不同) PDF编号:PDFRMSF2012120020 DOC编号:DOCRMSF2012120029 下载格式:PDF + Word/doc 文字可复制、可编辑
  •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分别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就很重要。审判实践中,确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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